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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潘一丁 帅哥哟,离线,有人找我吗?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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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潘一丁:坚决支持顾晋代表关于“尊严死立法”的提案

    (老文评新闻157)

    据报道,在9日上午举行的上海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结直肠肿瘤外科主任顾晋,对自己一年前建议立法推广“尊严死”的提案。再次补充发言,指出『在人的一生中,70%的医疗费用在生命的最后阶段,而这个时期的医疗费用相当高,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』引起了“众多委员的关注”云云。让十多年前就公开主张“安乐死”(类似顾晋提出的“尊严死”)立法的笔者,在要对顾晋代表表示无保留的坚决支持的同时,明确表达对那些一贯阻挠类似提案通过的反对者们,对他们对真正“人权”的无知和颟顸,甚至出于利益集团的“行业(收费的律师或医生)私心”的反对或故意拖延行为,表示严重的不满和愤慨。认为是一种典型高等动物“反智、反人类”的表现。是非“高等动物”的、人类良知的耻辱!

    笔者曾经听到、甚至亲身看到过自己的亲人(包括曾经备受尊荣的著名歌唱家或地位显赫的社会名流),在从患病到最后死亡期间,所经历的“求生不能、求死不得”痛苦。从他们的凄厉、哀怨的眼神中,感同身受地、体会到那种绝望无助的痛苦。从而下定要争取“安乐死立法”的决心。

    其实,这不仅是体现出“人权”的最高境界,对社会而言,也是最符合“在不损害整体幸福感的前提下,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,减轻子女医药费负担”的经济学原理的。社会可以将节约下来的资源和成本,用到补贴活着的老人福利,或完善医疗事业的用途上,有百利而无一害。

    至于那些持“好死不如赖活着”的人生观,有顾虑而不愿“尊严死”的人,尽管可以“悉听尊便”。因为这不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种法律。只要考虑好将来不会后悔“早知如此(受罪),何必当初(不选择“尊严死”)”就行了。

    敦请能够“与时俱进”的两会代表,千万不要拖这个提案的“后腿”,体现一把真正的“文明”,乃中国人之大幸也!

    请看15年前发表的老文章:为什麽要反对“安乐死”?(1998.12.12.发表于纽约侨报论坛)

    美国一个有名的专门协助别人实行“安乐死”的医生基弗里安,最近在电视上播放了他的一段助人自杀的实况录像带。被检方因此认定是“杀人”而再次被送上法庭,将面临被罚款或监禁的处罚。让我们有必要从另一个更深刻的角度,来思考一下当前连文盲都懂得琅琅上口的“人权和自由”。以免叫了半天,自己反而站到反对一部分人要争取的“人权和自由”的立场上来了。

    我们总是把追求“幸福生活”当成是“人权和自由”的重要内容,但是需要指出的是:“幸福”肯定是一种主观感受。有的人喜欢钱,有钱就有“幸福”;有的人追求理想,实现理想就是“幸福”;有的人向往爱情,获得爱情就是“幸福”;…… 。总之,是不能用一个人的标准强加给另一个人的。而“生活”则更要包括从出生到生命结束前的全部时光。而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,因此“求生”的欲望,本来就是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界一切生物的本能。但是很多人可能都有这类的经历,自己的亲友由于某种意外或疾病,时刻在肉体上要受到极大的痛苦折磨,而又没有好转的可能。当我们看到他们天天都得在病床上痛得打滚、哀号、毫无一点尊严可谈时;或他的身体状况,已经注定自己只能从此永远生活在没有幸福的精神痛苦之中时。我们怎麽能忍心剥夺他们在确定已经永远失去幸福的可能后,要想退一步追求自己免于痛苦、维持起码尊严的“权利”呢?更何况这种决定,往往都是在本人处于清醒正常的时候,就预先对生命、幸福、亲情(不想自己万一成为植物人时,给家人造成终身负担)或者还有社会责任感之间,作出的理性选择。我们有什麽资格或理由去干涉这种纯属个人的“自由”?即使从宗教的角度,这也是只能交给“神”去审判,才能决定是对还是错的,否则,强迫人去接受如此不堪的痛苦,等于提前要他入“地狱”,我们人类岂不是有“越权”的嫌疑!

    所以,应该肯定,只要个人自愿选择“安乐死”的权利一天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承认。那么,我们所拥有的“人权和自由”,无论有多少详尽的条文和无微不致的保障,都将是不完善和有缺憾的。理由很明显:我们起码在活着来到这世界上的瞬间开始(先撇开那个有争议的堕胎问题不谈),就获得父母和社会、法律的全面保护。随着年龄增长,逐步拿到各种权利和自由。直到符合法定年龄开始,每个人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决定自己的行为,并自行承担后果的责任-包括成为百万富翁或坐牢甚至被判死刑,这似乎已经是天经地义的事。但是,当我们“自由”地享受了生活,走到接近终点时,已经积累了可能获得的最多的人生经验,本来应该是每个人自己相对最成熟的时期,其对自己行为的决择,理应更受到尊重。可是现在我们居然以种种理由,完全剥夺了一个人要维护自己活得有尊严的“人权”、和选择自己最后一段路怎么走的“自由”!就像我们开着一辆车上路,途中无论想去哪里或走那条路,都可以享有绝对的自由;偏偏到最后,发现居然没有想停在哪里或什么时候停的自由,而被强行规定只能等油耗尽时停在哪里算哪里!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事吗?
        
    有人以执行“安乐死”会被某些罪恶企图利用成为“谋杀”的手段,而加以反对,这实在是一种“因噎废食”的说法。其实,罪恶可以在任何正当“合法”的面目下发生,这已是生活的常识。我们不是至今还有人怀疑英国的戴安娜王妃并非死于正常车祸吗?而历史上的确有些名人是死于某种人为阴谋制造的车祸的(如著名的巴顿将军)。更还有用正常寄包裹的手段以炸弹或毒药杀人的。至于小说、电影中描写的以车祸或“自杀”等各种貌似正常的假象来达到罪恶杀人目的的情节,更是屡见不鲜。难道说我们可以因此禁止开车或关闭邮寄业务吗?事实上,基弗里安的实况录像带,也许反而给人一个启发:这是否是一种最能避免直接暗藏“死亡罪恶”的方式?因为不仅计划可以事前公布,让有关人员或司法部门有消除怀疑的时间,而且整个过程记录公开,比较容易对现场接受”安乐死”的本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判断。只要立法较完善,其制造罪恶的可能,不仅远比上述任何阴谋的实施来得困难,也会比各国警察机构内部由于某种原因需要,而故意制造“冤假错案”的可能机率要小得多的。对“安乐死”合法化的讨论,是一个真正考验人类理智和良知进步的机会,也比热衷于对名人的“拉链丑闻”的追逐兴趣有意义得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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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这是笔者上传到海外“潘一丁文集”时所加的“前注”:

    科学《新理论》认为,提出“尊严死(安乐死的另一种说法)立法”的诉求,是人类走出残酷野蛮和愚昧无知的动物世界,进入自己“人造”的“非自然生态环境系统--社会”,开始踏上文明进程的一个里程碑。是真正“人权”和人性良知的完整体现,说明他们除了关心保护自己在活着的时候有“追求幸福的权利”外,也要在临近死亡之前,有选择如何结束只属于自己的“死的权力”。理论上,社会任何对这种“死的权力”的干预,都是对真正个体“人权”的不尊重和侵犯,更是“多数人暴力”的野蛮表现!

    遗憾的是,这种理应代表“文明水平、素质”、且已经有荷兰先例的表现--全国人大代表、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结直肠肿瘤外科主任顾晋、关于“尊严死立法”的提案。经公开报道后,在大陆竟然引不起国人的普遍重视,连笔者支持、呼应的文字,除了在有“文化水平”的光明网论坛上遭到公开反对外,甚至在强国论坛深水区和猫网(当然也包括海外博讯新闻网),都被直接封杀。不能不联想起“子不教父(文化)之过”来,似乎应该怪到加工中国人的文化头上。其实这完全是因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地、对中国文化“胡乱解压缩”后、长期形成的,以迷信和盲从为主流特征的习惯势力,所造成的结果,是对“顺其自然”的误解。因为我们忘记了为自己创造一个“心灵和谐、视死如归,没有对死的恐惧”的社会氛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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